更好发挥金融扶贫作用,要增加金融扶贫供给。一方面,组合使用金融、财政和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及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到贫困地区开设网点;另一方面,放宽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民营资本在贫困地区组建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扶贫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
要提高金融扶贫可得性。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积极创新,率先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新型信贷技术;另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特点的抵押品,比如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
要健全金融精准扶贫机制。一方面,提高贫困地区建档立卡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实现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进一步深入推广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并对评定对象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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