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相关热词搜索:修正案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甘肃轨道学校 兰州轨道技校 技工学校 技术学校 职业技校 甘肃技校 甘肃技工学校 甘肃职业技工学校 兰州技校 兰州技术学校 兰州职业技术学校 中等职业技校 甘肃中等职业技工学校 兰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兰州铁路学校 高薪就业 定向招生 大专 2015年招生简章 地铁专业 高铁乘务专业 乘务员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