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审议教育督导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了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条例》从督学队伍建设、教育督导的范围、督学职责、督导实施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重点从4个方面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一是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结果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二是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督导结果约谈被督导单位,并督促改进工作;三是考核、奖励、任免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和参考;四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增加了督导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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