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也是法律“刚正无私的代言者”。在审判案件和接受情绪波动较大的群众反映问题时,应当以人民法官的形象,保持一颗冷静聆听的心,依法给予回复或提供法律框架内的适当帮助。
而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胡某,却因该金华城区市民咨询案情时,所谓“语言上的刺激”,耽误其接女儿的时间,无端向徐先生施暴,导致其脑部轻微脑震荡。令人反思,真是徐先生的“言语过失”,还是胡某在拿“权力发威”?特别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南京官员培训中心醉酒打人,湛江市政法委副书记打湛江市副市长,唐山某村支部会议群殴”等新闻才稍稍平息,就再次曝出“浙江法官打市民”的新闻,不由得让人质疑,这些官员的匪气从何而来呢?
在此事件中,徐先生关心自身利益的案情进展,到法院向法官咨询,再正常不过的公民权利。即使徐先生的咨询态度非常恶劣,语言非常极端,身为人民法官也不该动手伤人。法院在调解民事纠纷或审理案件时,突遇情绪失控的群众是常事,可胡某作为党的干部,司法的执行者,纵然有天大的委屈,也不该向徐先生施暴。群众不熟悉法律,违法自有法律来处理,而法官则不同,在遵守纪律法律方面,法官应当是干部的楷模,群众的榜样,胡某的做法,伤害了群众也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因此,涉事官员需要认真反思,到底是在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在为民务实,还是在彻头彻尾的打砸中,泯灭了个人党性,损害了群众利益,抹黑了地方党政机关形象,导致权利昏了头!另外,司法机关在面对从严治党治吏,深化改革攻坚,全面加强依法治国进程的同时,也要考虑把提升和锻造一支优秀的司法队伍,纳入今后的工作目标,从源头上杜绝人民法官执法犯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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