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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快评:大学录取失信,可以起诉

发布时间:2015-08-21 03: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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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复旦大学法学院 彭益鸿
一年一度的高考招录工作已进入尾声,与其他“复旦头条”一样,重庆江津区文科第一名阳阳未被复旦大学录取的“复旦录取失信”事件也不了了之。当事人的命运在此刻或将无法改变,但不应放任国内名校争抢生源的惯例贻害后人。
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复旦大学是法律授权招生的组织;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复旦大学是授权行政主体。在与考生签订的“专家组咨询确认书”上,落款和盖章均是“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复旦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行政主体内设机构的行政行为由该行政主体负责,并非无效。
根据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高校具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的职责。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进行的招生宣传工作是复旦大学的行政指导行为。所谓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采用倡导、号召、引导、劝告、警示等方式,鼓励或希望行政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行政事实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复旦大学2015年专家组咨询确认书”中,考生确认,“我将以复旦大学为第一批第一志愿,且不填报提前批次院校”;而复旦大学确认,被确定为“高考推荐生”的考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者,将择优录取到上述专业(类)之一。”复旦大学重庆招生组的孙老师还告诉阳阳,她的分数“上复旦大学应该没有问题”,除签订“专家组咨询确认书”外,“想被复旦大学录取要做到三点:1.不要填提前批;2.把复旦大学作为第一批第一志愿填写;3.除了复旦大学之外,建议任何学校都不要再填报。”显然,这些指导行为已经超出了高校正常招生宣传工作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指出,本法中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只要事实行为造成公民合法权益侵害,就具有可诉性。”“合法权益”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
阳阳“本来想读中国人民大学的,如果不是当初签了这个确认书,可能第一志愿就会填人大”,“阳阳班上一个比她低3分的同学,已经被人大录取了。”“让她感到不满的是,复旦大学没有正确评估自己的成绩就与自己签下协议,不但让自己与心仪的大学失之交臂,还差一点名落孙山”。

复旦大学招生组的行政指导行为,对于考生来说,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考生对其享有信赖利益。如果阳阳认为复旦大学的行政指导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阳阳已经被其他高校录取,即使提起诉讼也无法改变,但可以为自己“一辈子都没法弥补的遗憾”讨个说法。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禁止招生工作人员“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在《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阳阳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教育部规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74条,判决确认复旦大学行政指导行为违法。

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海波、何兵共同代理刘燕文起诉母校北京大学——“法庭之上,共论是非”。相信真正的复旦人也会有这样的气度。巍巍学府,百年复旦,何须这般笼络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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