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报道看,这“四兄妹”有父有母,家里也有房产,只是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孩子不上学后,老师和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既联系不到家长也见不着孩子,而孩子出事后,政府部门几经周折才“接”回了孩子的母亲,孩子的父亲则仍处于无法联系状态。诚如许多人所说,孩子是属于社会的,但我们不能忽视,孩子首先是属于家庭的。假如所有的家庭都放弃了自己的义务,把孩子的教育甚至生存都推给社会,那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强调的也是家庭的责任,其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就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强调了监护人的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也许有人说他们太贫穷,但“贫穷”也不应该成为不尽监护义务的借口,像这对父母生了四个孩子然后弃之不顾,那为什么要生他们呢?他们长年在外打工却不顾孩子的死活,那么他们打工又是为了什么呢?
“为什么要生他们呢”这样的问题估计也会被反驳,有人会说生孩子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但在我国,“生孩子”这样的“自然权利”也遭到国情的限制,“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几十年,“独生子女”是“计划生育”下的基本生育现状,对生二胎也有非常严格的政策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便有了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这夫妇二人怎么就生了四个孩子呢?其实,这个问题戳痛了我国的一个现实:越是经济、文化条件好的地方和家庭,“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越严格,以至于“独生子女”政策造成了不少的“失独者”;越是经济文化条件差的地方和家庭“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越差,超生比较严重,而超生又导致他们更加贫穷,发展到极致就出现了像“四兄妹”这样“有父母生没父母养”的畸形现象,从而也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些陷入独孤绝望而又有条件和能力抚养与教育孩子的“失独者”,听到这样的事情,他们的心里该是一种怎样的滋味?
据报道,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已经被“问责”,相关“责任人”已经被“处理”,但像这类事情,单纯问责政府、学校或者调整相关“救助”政策并不是治本之策。诚如当地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的,“有些职责是学校和老师无法代替的”,因此,政府不是要越俎代庖地替家庭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责任,而是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甚至法律手段,让每一个家庭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来,从而在源头上杜绝“生而不养”现象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再实施各种对象准确、制度健全的“救助”措施,这才是为孩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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