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办法要求,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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