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伤残军人是一个理应受到尊重和优待的特殊群体,他们有的因执行作战、演习、训练任务负伤致残,有的因抢险救灾、支持地方建设落下残疾,有的因长期驻守边海防、大漠高原等艰苦地区积劳成疾,而残疾军人证就是用于证明其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证件。由于残疾军人可以持证享受出行方面的种种便利和优惠,便被少数不法之徒视为“逃票利器”。殊不知这种堂而皇之持假证乘车的行为,不仅扰乱了铁路交通秩序,更触犯了法律。
或许有人对此不以为然,不就是用假证逃票么,万一被抓住了顶多补个票,如果没发现就能省不少车钱。估计邰某当初也是这么想的。现在他可以在高墙之内,安安心心的补一补法律课了,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4个月拘役”和“1万元罚金”还只是“从轻发落”,如果不是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邰某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
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全体公民都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虽然邰某所持的伤残证是假的,可是他对自身道德品质的“自残”却是真真切切的,其淡漠的法律意识更让他身陷囹圄。如果说逃票还只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是人品方面出了问题,那持假乘车证上车就是公然藐视法律的“玩火”之举。私造和使用假证乘车这种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的行为,给铁路部门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属于经济欺诈行为,被绳之以法是早晚的事。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少人对买卖、使用假证件的严重后果还估计不足,这也造成了假证乘车情况愈演愈烈。所以有关部门在查处假证的同时,还应对制假贩假源头的重拳出击,并且通过媒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多措并举遏止假证泛滥的势头。在此也奉劝那些爱占小便宜的人,一定要看清法律的“高压线”,切莫利令智昏招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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