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是指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据贵州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李黔云介绍,贵州各中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选定2至4个基层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按照划分的区域管辖其他基层法院辖区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自身辖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贵州省9市州共有25个基层法院被选为集中管辖法院。
此外,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为2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
据贵州省高院行政庭庭长高峰介绍,实行“本地案件异地审”,再配合各种利民便民措施,可以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进一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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