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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屯飙车案”昨开庭 两名90后“飙”监狱

发布时间:2015-05-22 11: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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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屯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两人均表示不上诉。法官表示,两被告人飙车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所以不能判处缓刑。庭审结束后,两名被告人马上被收监执行刑罚。

  “法拉利”“兰博基尼”“隧道飙车”……4月11日发生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内的两辆豪车失控撞上护栏边墙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何开着豪车飙车?“飙”出什么结果?“速度与激情”背后有哪些隐忧?

  两名飙车者是何许人?

  兰博基尼司机唐某绰号“大天”,在北京台球圈小有名气。2009年,年仅14岁的唐某即摘得九球公开赛北京站冠军。此前,有网友称唐某为“官二代”、“富二代”,对此,其母李女士否认,称儿子买兰博基尼的钱是炒股所得,再加上其父的赞助。大屯路隧道车祸发生后,北京媒体援引熟悉唐某的朋友的消息称,唐某人缘好,“经常组织朋友飙车”。

  此次车祸中涉事的红色法拉利车,登记在一个叫张某的女子名下。已有媒体证实,发生车祸时该车的驾驶人于某系张某之子。有媒体爆料,张某系吉林长春一家石油企业的原副总经理。这家石油企业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长春一家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后有媒体记者致电该油企,确证张某曾在该企业担任领导一职,但已离开。

  据悉,唐某高中毕业,没有正式职业;于某在私立学校上高三。
       庭审现场

  “对此次行为深深后悔”

  昨日上午9时许,随着审判长宣布带被告人入庭,备受瞩目的北京“大屯飙车案”的两名被告人唐某、于某在案发40天后,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唐某穿着黑色衬衫,于某白衬衫、黑框眼镜。面对前来旁听的听众和媒体,两名90后有些局促,绰号“大天”的唐某说话声音小得几乎听不清,被法官多次要求“大声些”。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公诉人的当庭讯问下,一直自称互不相识的两名被告人承认,双方不仅认识,并且在飙车当晚事故发生后,曾短时协商过。唐某说,他跟于某之前认识,当时就是想比赛速度,他和车内的徐某都没系安全带。于某说:“法拉利是我母亲的,当时两车并排停放是想比一下速度。”

  “我错了,通过这件事深刻认识到了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此次行为感到深深后悔。”在法庭陈述环节,两人均表示悔过。

  记者探访

  “低龄”“炫富”成飙车族标签

  此次“大屯飙车案”的两名被告人均为90后。近年来,我国多地相继发生飙车事件,低龄化逐渐成为飙车族的显著特征。

  资深赛车爱好者、北京车友协会副会长吴中华表示:“在城市道路中飙车的驾驶者几乎都是20刚出头,这些年轻人比较容易冲动,缺乏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的态度。”

  “紧张,刺激,未知,激情,崇拜,成就感,这些是年轻人迷恋速度、选择成为飙车族的重要原因。”一位长期从事赛车训练的业内人士说,种种利诱之下,一些年轻人热衷于通过飙车刷存在感,体现自身价值。

  值得关注的是,“大屯飙车案”中,两名90后的座驾分别为法拉利和兰博基尼等豪车。记者走访居住在有“北京飙车胜地”之称的大屯路附近居民了解到,来该路段飙车的人大多开的是这等豪车。

  然而,真正爱好赛车的“发烧友”群体,一般都会看不上城市道路中的“飙车族”行为。“这些人就是拼速度,特别是豪车飙车,就是在‘炫富’。”吴中华表示,“真正的爱好者不会在城市道路中这么开车,而是选择专业赛道等弯道多、技术挑战高的地方。专业赛道的封闭性对自己和他人都是保障。”

    专家建议

  严惩飙车族

  同时要疏堵结合

  近年来,我国多地监管部门对飙车现象予以严厉打击,但飙车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刘明祥表示,尽管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但危险驾驶无疑给不特定公众埋下安全隐患,甚至有性命之忧。因此,必须对飙车族予以严厉打击。

  “由于目前对飙车的惩处力度不大,飙车被处罚的个别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希望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同时疏堵结合,引导‘飙车族’到具备条件的专业赛道上进行赛车。”吴中华说。

  专家指出,针对喜欢“飙车”的年轻人,社会、家庭应该注重培养引导,加强教育,否则危险的“任性”害人又害己。

  法官答疑

  两起飙车案

  缘何判决差异较大?

  曾经被媒体广泛报道的2013年8月北京“东坝飙车案”,最终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

  “东坝飙车案”与“大屯飙车案”缘何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对此,“大屯飙车案”主审法官刘砺兵昨日指出,从案发时间地点来看,“东坝飙车案”发生在凌晨1时,事发路段系城郊断头路,地处偏僻,道路尽头为钢材市场及仓库。而本案事发时间为21时许,事发路段为城市干道,社会车辆可以通行。从危害后果来看,“东坝飙车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而本案参与竞速的两车先后发生事故,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及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因此,两案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案件回放

  雨夜飙豪车

  隧道内出车祸

  昨日的法庭上播放了4月11日晚的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看到,21时左右,兰博基尼(唐某驾驶)开始在隧道内自西向东倒车,而法拉利(于某驾驶)则与其相对逆行,持续行驶了三个监控摄像头的覆盖区域。在这期间,旁边还有其他车辆不断经过。

  然后,双车并排停在机动车道中央区域,此时隧道内基本无车。接着,两车以极高速度同时发动,驶出。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这一时段兰博基尼时速最高达到179.3到215公里之间,法拉利时速最高达165公里至184.5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的限速为60公里/小时。

  由于当时隧道外正在下大雨,两车高速驶入隧道内积水路段后,双双失控,偏离主道,并带起大量水雾。从监控上可以看到,两车分别撞击道路内护栏和隧道内壁,直至停下。

  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上乘客徐女士腰椎爆裂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公路养护公司等出具证据显示,事故造成隧道修复、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损失共计32万余元。案发后,两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相关链接  

  近年部分飙车案

  ●2010年10月16日晚

  河北省保定市河北大学新校区内,学生李启铭超速行车致两女生一死一伤,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事发时,“官二代”李启铭曾口出狂言称“我爸是李刚”。

  ●2011年3月12日晚8时

  浙江海宁某集团公司老总儿子开保时捷911飙车,行至海宁翁金线黄湾镇闸口村段撞上路边树木,致车辆严重变形,司机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8月11日晚9时多

  广东东莞樟木头镇永宁街上演一场飙车事故:一辆宝马车撞倒多人,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剧。肇事者黄某被刑拘。

  ●2013年8月24日晚

  3名男青年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北路上竞速飙车,被检方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0月14日下午

  云南昆明市区滇池路上,一辆白色捷豹跑车超速行驶,因避让前车不及撞上路边绿化带,司机被弹出车外,当场死亡。目击者称,当时该跑车正在与另一辆车飙车。

  ●2014年11月6日

  13辆香港号牌的跑车在深圳高速路上飙车,最高时速达214公里。13名驾车者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被处罚金。涉事车辆包括兰博基尼、法拉利等品牌。

    时速辣评

  飙车族理应“被围猎”

  北京“大屯飙车案”昨日开审,两名驾驶人员均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可谓罪有应得。但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并非北京独有,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显然,于公于私,飙车之害都自不待言。而枉法毒瘤不除,便难言公序良俗。

  从我国法律层面来看,在刑法修正案增加危险驾驶罪之后,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飙车案件时,适用的罪名一般有两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比如,按照刑法描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但是,在现实执法中,我国仍存在查获难、取证难、法律处罚较轻等问题。特别是在飙车者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飙车者一般只会受到教育、罚款等处罚,至多也就是治安拘留。

  所以,从现实语境来讲,要杜绝飙车行为,不仅要提升处罚标准,还应发动社会诸方对其“围猎”。比如,对那些屡教不改的飙车者,依法从严处理。甚至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以影响其信贷、工作事宜。再比如,在追究飙车者责任之外,同时从重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如改装者、俱乐部的连带责任。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群众举报机制的作用。总之,飙车这种行为的潜在危害性显而易见,我们必须对其从严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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