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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18 10:5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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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市场主体抽查是指工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通过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的监管方式。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对象由省工商局统一随机摇号或委托下级机关随机摇号确定。
市场主体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抽取确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是根据专项检查要求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1次,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开展2次。定向抽查由省、市、县级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定向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3%的比例抽取;定向抽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市场主体总量的10%。对于社会焦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点整治行业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为保证抽查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办法》规定,抽查名单抽取时,本级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值得关注的是,抽查监管以定时间、定比例、定规则的方式,改变过去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增强监管的“靶向性”,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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