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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朔谈《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9-26 09: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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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在《意见》的指导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必然会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国也势必会逐渐掀起集团化办学的浪潮。然而,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集团化办学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使集团化办学这一政策很好的落地生根,如何充分激发集团化办学的活力等都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索。

 

    一、政府推动是集团化办学的基础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初期总会遇到种种的现实阻力,《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集团化办学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行业企业积极性不高、体制机制与保障政策还不够完善。在这种现实困境面前,会出现一些对集团化办学进行质疑的声音,自然也有人对集团化办学持一种观望的态度,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流于形式的无奈举措。

 

    同时,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十分微妙的社会现象。职业教育是社会中的教育,复杂多样的社会因素始终制约或者说影响着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终归无法脱离社会因素而独立运作和发展。于是,就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即教育主管部门作为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动的发起人,对众多自身权责之外的因素没有话语权,往往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进过程中扮演者什么样的角色地位,值得深思。

 

    对此,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初级阶段,政府应做好顶层制度设计,从长远发展的战略视角做好引导工作,并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以消除种种阻碍因素和人们的顾虑。正如《意见》所说,充分发挥政府对集团化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作用。

 

    二、利益共生为集团化办学的关键

 

    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有其特定的参与主体,也即活动的受益主体,并且一项活动往往存在多个参与主体。多参与主体并存也就是多受益主体并存,在多参与主体并存的活动中会不可以避免的存在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影响着主体之间的合作,并最终影响并制约着活动的顺利开展。集团化办学涉及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多方主体,各主体的利益需求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总是存在一定形式的冲突,甚至在特定的时期内这种冲突还是比较激烈的。

 

    因此,如何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寻求多主体的利益共生,使多元主体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育人、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促使集团办学获得内生性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共生”一词来源于希腊语,原是生物学名词,指不同种类的生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共生理论提出之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开始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共生现象进行解读。我们借用共生一词,提出利益共生为集团化办学的关键是再贴切不过的。

 

    集团化办学的发展会经历一个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在其发展还不够完善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把握方向、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随着集团化办学的逐渐成熟,其发展模式也应从行政推动的外部助推向内生性的内涵发展之路转变。正如《意见》所说,要提升集团的内部凝聚力,促进集团成员的深度合作和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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